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综合考虑我省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及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等因素,并贯彻落实中央“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总局31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全省房地产企业毛利率进行测算后,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总局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将确定预计计税毛利率的权力授予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山西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公告确定了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即: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7%;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6%。
三、有关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7年1月至5月。因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正常进行,规定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本公告,企业以前年度预缴税款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可以统一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以减少政策变动对企业核算的影响。
【原标题:山西国家税务局电子网上办事大厅】
(图片信息:图片展示山西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页面截图,其中包含政策解读的详细信息和操作指南。)
转载请注明来自湖南百里醇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文标题:《山西国家税务局电子网上办事大厅,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税务服务平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