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疑惑,哪些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解答疑惑,哪些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尚子钧 2024-12-28 农资资料 308 次浏览 0个评论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

这些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并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 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的区别,原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解读。

(一)下列产品应属于食用农产品:

1. 通过农业活动直接获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态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2. 经物理性加工后未改变原自然形态的食用农产品。

3. 经物理性加工虽改变原自然形态但构成成分未发生变化的食用农产品。

4. 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可食用副产品。

5. 特殊食用农产品,如豆芽等。

6. 为保鲜需要依法在限量内添加保鲜剂、防腐剂,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

(二)下列产品应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1. 两种及以上食用农产品经过混合加工,已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与成分的产品。

2. 经过工业添加、使用加工工艺生产的食品。

3. 食用农产品经过熏制、腌制或发酵后的产品。

4. 经过蒸、煮、炒、煎、炸、焙烤等烹饪加工的产品。

5. 食用农产品经过压榨提取的汁液类产品。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的标签标识

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意见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执行。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属性特点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许可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七、关于食用农产品的保质期

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包装上应如实标明应该标明的信息,是否标注保质期,应当由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销售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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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食事求释公众号

编辑:黄克树

编审:顾艳

审签: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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